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伽蓮 被告 賴俊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