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6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債務人 沈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