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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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00號原告 李秉鈞 上列原告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補正被告 銓敘部 之代表人為 張哲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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