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原   告  侯珷文
被   告  呂元全
被   告  王信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元全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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