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中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中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即受刑人蔡中榮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書狀中僅記載「受刑人蔡中榮提出抗告,理由後補,請法官開庭」等語,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法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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