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 埕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建設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建設工程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3月6日、113年4月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建設工程行之最新商工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名稱,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3月14日、11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於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22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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