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35號原告 鍾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