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11號上訴人 古陳秀菊 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8月24日104年度雄簡字第18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請訴訟救助。查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以105年度救字第207號裁定駁回確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9,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郭任昇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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