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3號聲請人 鄧炎坤
9號2弄1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旭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四、債務人現於何監所執行中。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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