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金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金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2月2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並移付執行,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0890號核准假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