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2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管秀綢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貳
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
壹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