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9060號
原 告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