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筱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明鴻 告訴被告王筱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