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被 告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