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周玉平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詠瑜 律師被告 陳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參酌民國110年7月間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