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元【計算式:(6㎡+3㎡)×11,600元=10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