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陳羿蓁 非訟代理人 蕭聖耀 相對人 陳汪盼 兼法定代理 陳建志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汪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陳汪盼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須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方屬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建志於民國109年1月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542,91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9月17日,並以相對人陳汪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建志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建志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9號、第4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陳汪盼、陳建志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經查,相對人陳建志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所有權人:陳汪盼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883244.64全部備考陳汪盼
2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8843149.10全部備考陳汪盼
3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885325.2全部備考陳汪盼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20北松嶺段884地號農舍、鋼筋混凝土造、002層一層:154.71二層:160.1總面積:314.81全部松柏街119、121號備考陳汪盼※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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