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1號聲請人 官錦祿 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謝文魁間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3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非適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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