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上訴人 戴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丹軍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2,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