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威睿 即黃 靖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威睿即 黃靖嘉 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13日止累計47,195元未給付,其中43,049元為本金;4,06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威睿即黃靖嘉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3日止累計39,381元未給付,其中37,547元為本金;1,75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威睿即黃靖嘉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13日止累計144,310元未給付,其中135,54
7元為本金;8,67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威睿即黃靖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13日止累計131,061元正未給付,其中120,979元為消費款;10,08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威睿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43,049元│靖嘉│6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威睿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8%│││37,547元│靖嘉│6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黃威睿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135,547元│靖嘉│6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黃威睿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0,979元│靖嘉│6月14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