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70號
原告 莊仁 源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被告 莊宗德
莊 丞華
莊 陳杏
莊吟
陳 張榮
莊淑華
林 吳秋月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莊慶隆
莊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4日,惟被告莊彩球於112年6月29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於斯時起當然停止訴訟,原言詞辯論期日為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