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70號

原告 莊仁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被告 莊宗德

丞華

莊珍

莊福來

莊福全

陳杏

莊明記

莊明中

莊吟

張榮

莊彩球

莊明星

莊甫

莊金章

莊錦祥

何莊修

吳清芳

鍾吳秀英

莊淑華

吳秋月

吳淑貞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莊慶隆

莊慶敦

莊明興

莊明榮

黃蓮珠

莊勝安

劉麗娟

吳乃婷

吳士豪

莊士逸

莊旻翰

莊東軒

莊仁和

莊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4日,惟被告莊彩球於112年6月29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於斯時起當然停止訴訟,原言詞辯論期日為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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