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系
門榮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5,400元【計算式:75平方公尺x29,600元〈民國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145,400元=2,3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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