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8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張穎婕

被告 彭賢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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