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1號
債權人 黃怡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安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本件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