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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