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宜君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後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3年,於106年11月13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107年2月24日更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07年9月26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後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3年,於106年11月13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106年11月13日起至109年11月12日止始緩刑期滿。又查,受刑人於106年6月1日至107年2月27日再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07年9月26日確定等情,亦有該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故意再犯他罪,犯罪終止日確係於前揭緩刑期內,且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又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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