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素蘭
陳雲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