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 黃穎慶 兼上法定代理人 敖風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被告 金碧紅 訴訟代理人 劉棕欣 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於民國112年4月5日前,各具狀陳報自學經歷及其他可資為精神慰撫金裁量基礎之事實,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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