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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