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聲請人 范春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文龍 、 林雨璇 、 呂學正 、 梁烈光 、 林素玲 、 陳秀梅 、 呂學泉 、 呂學誠 、 黃秀美 、 呂秀珍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