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6號

聲請人 曾順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昱慈 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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