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6號
聲請人 曾順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昱慈 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6號
聲請人 曾順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昱慈 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