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2號
調解筆錄原告 程志偉 被告 張嘉豐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2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程志偉被告張嘉豐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程志偉被告張嘉豐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於本院協商室當庭給付現金伍仟元,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肆萬伍仟元,被告於104年3月1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針對肇事逃逸罪部分,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程志偉被告張嘉豐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