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訴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群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4,7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