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0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蔡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