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尤倍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或台灣精「鋭」行銷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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