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56號聲請人 郭文瑞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法扶律師相對人摩登四合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管新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過調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且依照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