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良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訴字第二二六號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良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26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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