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權人 王彩華
吳秀蘭
李永欽
李怡芳
李劉金玉
陳曉君
楊秀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500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依約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聲請人共有七人,應徵聲請費共計3,500元)。
二、請具狀說明債權人陳曉君請求之金額為何?(聲請狀漏未記載)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