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子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子豪(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32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意見,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
編號123罪名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1日110年2月22日109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19、5700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12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7、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111年度簡字第45號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27日111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111年度簡字第45號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30日111年7月22日111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1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4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71號編號1至4曾經花蓮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8日111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7、31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8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0日112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48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2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71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1號編號1至4曾經花蓮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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