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6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温怡婷
       陳秀霞
      温 王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
┌─┬──────┬──────────────┬───────────────┐
│編│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號│臺幣)│││
├─┼──────┼──────────────┼───────────────┤
│一│1萬724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二│1萬1279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三│1萬4083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四│1萬4102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五│1萬4100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六│1萬4100元│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自10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3月22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週年利率4.16%計算。│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自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本金合計:7萬8388元│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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