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柏益

黃亞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鍾柏益、黃亞倫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柏益、黃亞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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