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錦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忠桓 、 李松畇 、 李畋鵬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