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姵人 訴訟代理人 毛國全 被上訴人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上訴人已清償票款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蕭如儀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