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余麗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 陳明 正確之。
二、對余麗雪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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