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陳秋圓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特別代理人 陳伯詩 欲代理受輔助宣告之人 張尹翠 ,與其他繼
承人所訂立之關於被繼承人 張森泉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書須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受輔助宣告之人部分併同特別代理人簽名,分割方案不得侵害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應繼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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