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告 姚白日 被告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崑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32,4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後,應繳納3,4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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