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雅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胡雅芳」或「 胡雅芬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