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仝清筠 送達代收人 劉福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84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確定判決有諸多偏頗違法之處,其中證人 孫道存 、 黃智雄 、 郭傳 等人均涉及偽證罪嫌,聲請人提起本次再審之際,亦同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彼等涉嫌偽證,現由該署以100年度他字第9986號案件偵辦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但其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憑以聲請再審之偽證事由,目前既僅由檢察官以他字案偵查中,即非屬「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再審;至停止執行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之規定,並非法院所得裁量決定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