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然依被害人之證述、驗傷診斷書、扣案西瓜刀及簡訊翻拍照片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加重強制性交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其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民國101年、102年間有數起妨害性自主、恐嚇等罪經本院及其他法院判決及審理中,今又違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102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限將屆至,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