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優仕全球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金額之真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9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確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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